·香港有限公司章程:香港有限公司是被公司法所管理。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主要合法文件,它说明公司的权力和内部规则。章程等文件需于公司成立前提交到公司注册署CR进行审批。于CR审批核准后,CR将发出公司成立证明书,该公司方为注册成立为一法定实体。所以必须选择有专业资格的资深机构办理公司。
·香港公司注册名称选择: 在香港成立公司,不论注册资金大小"香港公司法条例"规定,在本港注册登记之公司允许名称含有联合会、促进会、基金会、协会、学会、商会、研究会、中心、旅行社、出版社、商社、集团、企业、控股、投资、股份、贸易、进出口、文化、影视、设计院、学院、大学等,其商业运作范围不受限制(政府管制类别除外)。
·香港公司法定秘书:每间于香港注册为有限责任的企业,都需要根据香港公司法(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委任董事及公司秘书,以便履行公司的法定责任,及维持公司基本的运作。
由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三日开始,董事的最低要求由两位减至一位,而公司秘书并不能由唯一的公司董事担任。
·香港律师法律文书公证:1. 证明有限公司情况,包括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等数据;
2. 证明无限公司中独资东主或合资股东情况、成立日期及商业登记号;3. 提供公司出具之书面单据,会计报告,银行资信,拥有物业证明,按揭状况,已签订之合同包括担保文件及其它有关企业之资料等。
申请办理香港公司和BVI公司在处理国内商业投资和中外合资事务时所需的相关法律文书公证,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国内处理事务。